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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1.《企业会计制度》第五十三条规定:“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,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,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,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,应当计提坏账准备”。
2、“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”。
3、坏账损失的核算在备抵法下,可以按余额百分比法、账龄分析法、赊销金额百分比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。
4、2.《企业会计制度》列举了三种情况可以全额提取。
5、即:①债务单位撤销、破产、资不抵债、现金流量严重不足;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导致债务单位停产,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还债务的;③逾期三年以上,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项。
6、3.《企业会计制度》又规定,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:①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;②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;③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;④其他已逾期,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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