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月25日,北京一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一则“不再招聘四川大学毕业生”的通告引发热议,是蹭流量炒作、就业歧视?还是爱憎分明、三观正有骨气?网友纷纷下场发表观点。
对于这则用人通告引发的热议,目前当事律所和川大目前均无最新回应。6月26日中午,奔流新闻记者联系了该律师事务所,工作人员礼貌地表示:“不回应。”四川大学工作人员则回复:“这个事我不清楚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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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鉴于四川大学在最近处理张姓学生不当行为中的表现,该校的治学态度显然不高,该校毕业生的品质难以让社会信服。本所即日起向全社会通告:本所不再招聘四川大学的毕业生,请持四川大学毕业证的求职者勿再向本所投递简历。”
6月25日,北京某律所在其官方视频号上发布了上述通告。该通告一经发布,引起热议。
“我感觉挺好,企业自主行为,让那些没有品德的,寸步难行。”
“这个所谓的律师事务所,明显就是来蹭热量的。”
“怪就怪川大给的惩罚太轻了”。
“我觉得律所没毛病,支持,高等学府出来的人不仅仅是学术,人品也得有约束。”
“很多人说一人犯错全校受累,其实不然。人家律所针对的是处理那一人的态度折射出来的学校治学态度,本质上已经和犯错那人没有多大关系了。触及底线的错误零容忍,相信这是社会大多数人的共识。”
当然,也有很多网友提出了不同观点:
“首先,该律所涉嫌就业歧视,这是毋庸置疑的!其次,这一决定的动因,也有一些合理的因素:一所学校在教育管理及人文精神培养上,如果长期缺乏审视,那么它培养的学生可能先天性不足,难以满足社会的普遍期待!”
“因为一个学生,就怀疑整个学校毕业生的品质,一棍子打死,毫无逻辑性和严谨性,法律精神何在?这种律所不去也罢。”
“一竿打坏一船人,不是歧视是什么?偏执,刻板。”
据极目新闻报道,北京策略(南京)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雪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:“我国《劳动法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,劳动者就业,不因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。虽然“学校”这一因素并非《劳动法》明文规定的歧视行为之一,且律所具有用工自主权,但对四川大学学生这一单独群体不予招聘,剥夺了四川大学学生和其他学校学生一样享有的平等就业权,破坏了社会公平,突破了律所用工自主权范畴。”
据此前报道,今年6月,广州“大叔地铁未偷拍仍遭曝光”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。事件起因是一女子在地铁上见一大叔蹲着玩手机,怀疑对方偷拍自己。为自证清白,大叔同意其检查了手机相册。然而,在发现是误会后,女子依然选择在网上曝光。
6月21日,四川大学通报涉事学生处理结果:“经查实,该生存在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。考虑到该生公开道歉,经调解后取得对方谅解,双方达成和解,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,学校依据《四川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》,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;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给予该生留党察看处分……”
文·图丨奔流新闻记者 徐静雯 实习生 高敬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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